基本案情:
2012年2月至5月,楊某某等人走私白糖7616.75噸,偷逃稅額1617萬余元;2012年3月至5月,黃景某等人向黃某某購買走私入境的白糖 1364.75噸,偷逃稅額289萬余元;2012年2月至4月,莫某某向黃某某購買走私入境的白糖500.8噸,偷逃應繳稅額106萬元。
9名被告人因走私白糖7616.75噸,偷逃稅額1617萬余元,10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的刑罰,并處罰金。
相關法律知識:
走私罪的犯罪處罰
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:
(1)走私貨物、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;情節特別嚴重的,根據刑法第151條第4款的規定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。
(2)走私貨物、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(3)走私貨物、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未滿15萬元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。
(4)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、物品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節嚴重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、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,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。納稅人采取欺騙、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,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;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偷稅罪,是指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、采取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賬簿、記賬憑證、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、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,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,情節嚴重的行為。根據刑法修正案(七),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