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年底,被告人呂xx在因先前放高利貸無法收回部分款項,造成巨額虧損的情況下,為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,于2009年1月注冊成立了泰興市xxx理財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xxx公司”)。2009年1月至2010年7月間,被告人呂xx以“xxx公司”名義,采用發布公告、虛構將集資款投資到生產企業、允諾支付高息、“拆東墻補西墻”等手段,騙取卞x生、蔡華x等311人共計人民幣2076萬余元,并將所得集資款用于放高利貸、支付集資本息、投入“標會”及豪華裝修、購買***轎車等,致使上述被害人實際被騙1874萬余元。2010年7月,被告人呂xx逃至xx藏匿,并將73萬元存至他人名下。
2008年5月至2010年7月,被告人呂xx與被告人陳x蘭計議,以高額回報為誘餌,采用“標會”形式非法吸收他人資金,由被告人呂xx召集“會員”,被告人陳x蘭負責記賬和收發“會錢”,以圖賺取利差。通過“請會”、“應會”并高息競標及承諾還本付息等手段,變相非法吸收“會員”資金共計人民幣1254萬余元。
zz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呂xx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;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;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、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;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x蘭有期徒刑七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