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間,被告人王x榮利用其先后擔任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(以下簡稱“xx公司”)團體部負責人、副總經理的職務之便,從本單位收取的團體長險保費中非法截取5646萬余元,其中3400萬余元被其投入個人開辦的xx市xx乳業制品有限公司等單位用于營利活動。
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間,被告人王x榮為彌補之前挪用資金形成的巨大虧空,在其調入a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z分公司(以下簡稱“zz分公司”)后,明知自己對xx公司團體部已無管理職能、xx公司團體部已停止接受團體保險新業務,卻擅自使用私刻的“xx公司保險合同專用章”、另行租賃辦公場所,以“發放工資和獎金”等利誘指使xx公司相關人員繼續違規經營團體長險業務,采取“收取保費”、“整單退?!钡仁侄悟_取資金。被告人王x榮以xx公司團體部名義收取“團體長險保費”計人民幣30221萬余元,其中僅有60萬元繳入公司賬戶并承保,另從公司承保系統退出資金10519萬余元,兌付、退保計23035萬余元,仍處于公司有效承保狀態的金額計4609萬余元。被告人王x榮個人占有使用保費計人民幣17706萬余元,其中4920萬余元被用于兌付、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資金,其余被用于個人辦企業、揮霍、隨意處置等。
2009年10月9日,被告人王x榮在無法兌付投保人到期保費的情況下,向zz分公司主動說明情況,并退還本人所購房產、車輛、所辦企業等資產,價值計人民幣3500萬余元。
案發后,公安機關依法追回贓款計人民幣800.7萬元、價值280萬元的汽車7輛、價值71萬余元的南通志誠網吧等,并已發還給zz分公司。
zz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、zz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,于2012年3月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x榮有期徒刑八年;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